通知公告
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6號公告,從2017年7月1日起,購買方為企業的,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;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。 請我公司合肥、蚌埠所有業務人員,在7月1日前,向企業類業主客戶索要稅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,提交財務,以便后期開票的順利進行。 現附上通告全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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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6號公告,從2017年7月1日起,購買方為企業的,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;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應在“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”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。不符合規定的發票,不得作為稅收憑證。 請我公司合肥、蚌埠所有業務人員,在7月1日前,向企業類業主客戶索要稅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,提交財務,以便后期開票的順利進行。 現附上通告全文: